「從檢方看辯護人-律師可能沒注意到的檢察體系」課程

  本會舉辦111年刑事人權系列課程,邀請何珩禎律師於(民國)111年2月19日上午9時至12時,假本會會館舉辦講授第一場「從檢方看辯護人-律師可能沒注意到的檢察體系」課程,現場參加人數踴躍,互動至為熱烈。

  何律師稱其於「院檢實習」期間,因為檢察官可以主動地接觸到人,故於分發時選擇擔任檢察官。何律師先介紹檢察官的工作內容繁忙,例如:收新案(每月收六、七十件)、相驗、專案、值內外勤、開庭等等,甚要配合政策前往聯合稽查、下鄉宣導賄選等,然於行政資源、時間等限制,容易讓基層檢察官於辦案時有心無力,甚消磨檢察官的辦案心志。進而,何律師不諱言其於擔任檢察官時,礙於結案壓力,易對如酒駕、車禍等案件以制式化的方式結案,比較沒有辦法站在被告、辯護人的立場去思考;是現擔任律師時,可聽到當事人真正的想法,藉以反省其在擔任檢察官時的相關作為。

  何律師從檢方的角度,分享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時,告訴狀須精要明確,依照「時序」再輔以人事時地物、法條、依據撰擬,可參考檢察官起訴書的格式、內容,以檢察官熟悉的語法、格式讓檢察官容易吸收,甚「證據」可以起訴書的「證據清單格式」去列,尚待調查的部分再請求檢察官調查。另毋庸加入情緒性字眼,勿用亂槍打鳥的方式(如十罪中罪)來提告,如此易讓檢察官陷於先入為主的「亂告」而失焦。另檢察官習慣提問法律性的問題,致不懂法律的當事人答非所問,此時,律師應挺身向檢察官提出相關法律說明,協力釋疑。

  另何律師從檢方的角度,分享律師擔任辯護人時,於偵查過程中,應先清告訴或涉嫌犯罪事實的範圍。答辯宜具體、聚焦、合乎常理。認罪求輕部分,不應再提構成要件,而應論述「犯案動機」為宜。若檢察官所整理的筆錄與被告的發言不太相符,應舉手發言與檢察官確認,使被告的意思真實呈現在筆錄上。如檢察官問了一長串的問題致被告無法吸收,應適時舉手發言,請檢察官切割問題來訊問,以協助檢察官的角度出發,來協力溝通,讓偵查程序順利進行。檢察官提示「卷證資料」,律師要前往閱覽,在旁適時輔助當事人。

  最後,何律師認為檢辯非必定兩立,律師可成為檢察官與當事人間溝通的橋樑。律師可給予當事人正確的觀念。必要時,律師可請檢察官適度開示心證,提示必要證據資料,有更多的資訊提供給當事人釋疑,進而讓當事人選擇是否認罪。

  本次課程內容豐富,與會員間討論互動熱烈,與會會員均受益良多,並對於檢察官的想法有更加全面性之理解。(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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